第五条 华润集团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:
(一)基本情况。主要反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,以及宣传华润历史、规模实力、组织架构、企业领导、业务结构、市场分布、经营管理特色、企业文化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。
(二)经营管理动态。主要反映集团经营范围变更调整、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、重要人事变动、中组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、集团董事会重大决议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、获得荣誉奖项;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、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、重大并购和项目动工竣工等信息、国资委下达的重要任务落实情况;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;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(三)公共关系。主要反映集团领导接待来访和出访活动、重大合资合作协议签署、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。
(四)社会责任。主要反映集团及直属企业举办的体现企业文化、企业公民责任的重要活动,如希望小镇、精准扶贫、慈善公益、捐资助学、绿色环保、员工关爱、质量安全、阳光宣言等内容。
第六条 华润直属企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
(一)本企业信息公开目录、工商注册登记信息。
(二)非上市企业公开的信息应包括,经营范围变更调整、重要人事变动;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、体现经营及管理的重要获奖情况、重大并购及项目动工竣工情况;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;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(三)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。
(四)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、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,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,按有关规定公开。
第七条 华润集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:
(一)党建类及在港在商言政事务类信息。
(二)已标注国家秘密、企业商密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。
(三)已满保密期限,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。
(四)标注“内部文件”、“注意保存”等警示字样的信息。
(五)正在调研、讨论、审议、处理过程中的信息。
(六)涉及工作秘密、项目及科研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。
(七)可能危及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,损害企业形象、竞争优势的信息。
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、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,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。